來源:啄木鳥財經(FT-news)
據媒體報道,日前國務院發布第七次大督查收集轉辦部分意見建議情況的通報,提出試行企業“休眠”制度。建議對未按規定報送年報的企業設立“休眠期”,合理設置休眠條件和程序,承認休眠期間企業合法存續地位,保證企業經營資格和主體資格的連續性。
(四)試行企業“休眠”制度,部分督察組反映,市場監管部門對連續兩個年度未報送年度報告的企業,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很多企業應短期經營困難暫時歇業,但仍有意愿繼續經營,而企業一旦被吊銷營業執照,其法定代表人再次創業會遇到障礙,建議對未按規定報送年報的企業設立“休眠期”,合理設置休眠條件和程序,承認休眠期間企業合法存續地位。保證企業經營資格和主體資格的連續性。(擬轉辦部門:市場監管總局)

我們以前所知道的休眠
“有些動植物在不良環境條件下生命活動極度降低,進入昏睡狀態。等不良環境過去后,又重新蘇醒過來,照常生長、活動。動物界的休眠大致有兩種類型,一類是嚴冬季節時(低溫和缺少食物)進行的冬眠,如青蛙、刺猬等;一類是酷暑季節進行的夏眠,如海參、肺魚等。” (來源某度)
企業也能進入休眠狀態?
資料顯示,休眠制度在國外相對比較成熟。例如在英國,“休眠企業”被稱為“dormant companies”,如果一家企業在日常報送的報告中顯示,其在一個財政年度里沒有重大交易,公司注冊署會將其列為休眠企業。
資料顯示,休眠制度在國外相對比較成熟。例如在英國,“休眠企業”被稱為“dormant companies”,如果一家企業在日常報送的報告中顯示,其在一個財政年度里沒有重大交易,公司注冊署會將其列為休眠企業。

我國企業也有這種狀態?
目前,我國現有的企業登記類型包括設立登記、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三類。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中國法學會商法學研究會會長趙旭東認為,“休眠”制度提供了第四種登記類型,即在原來的設立登記和注銷登記之間,形成了一個中間形式的登記。這也使得我國登記制度具有了一種彈性,形成了企業登記的一種過渡性狀態,使我國的企業登記制度更加適應市場的需要。
有觀點認為,企業“休眠”制度主要目的在于完善“保市場主體”的政策措施,讓受疫情影響的企業和其他市場主體,能夠在注銷或者被吊銷之外,有更節省交易費用的便捷選擇。因而,該制度在降低交易成本、便利企業主體等方面,很有意義,值得試點探索并適時推廣。
我國哪些地方已經在試行企業“休眠”制度?
深圳。
8月20日,深圳市正式發布了《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更好服務市場主體的若干措施》。其中不少是全國率先推出的改革創新舉措,包括深圳將在全國率先試行企業“休眠”制度。
根據相關措施,深圳將允許商事主體根據生產經營實際需要申請“休眠”,“休眠”期間不按自行停業處理,不因通過登記的住所無法聯系而載入經營異常名錄,“休眠”期滿前可以自主申請恢復正常經營狀態。休眠期內商事主體除不從事經營活動外,仍然具備商事主體的其他合法權益,如可以申請注銷登記;休眠期間,商事主體應當履行相關義務及接受相關監管。
國外企業進入休眠狀態會發生什么情況?

哪些企業或者行業可以申請“休眠”?
此前,媒體記者致電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官網提供的咨詢電話獲悉,目前能夠查詢到的答復涉及醫療機構、汽車維修企業等。
上海財大公共政策與治理研究院首席經濟學家楊暢認為,從今年3月復工復產以來,比較明顯的現象就是生產修復好于需求修復,大企業修復要好于中小企業修復,中小企業面臨的經營困難和資金壓力,要相對更大一些。
典型的數據反映就是制造業PMI數據,在3月份恢復到景氣線上之后,始終處于擴張區間;但其中大企業與小企業分化明顯,小企業PMI指數從6月份以來,僅9月份處于景氣線上,其余月份均在收縮區間,也表明小企業的壓力還是較為明顯的。
楊暢認為,目前通過產能利用率數據和民間固定資產投資數據,可以大致刻畫“休眠”企業分布,其中上游的有色礦采、黑色礦采、煤炭采選,中游的電氣機械、汽車制造,下游的建筑業以及文化體育娛樂業或有企業申請“休眠”。
哪些企業可能會被排除在外呢?
英國企業進入休眠狀態之后,會導致簡化年度報告內容、暫停繳納稅收、暫停雇傭員工等行為。但是休眠企業不適用于銀行、保險公司及《2000年金融服務與市場法》被授權的金融服務公司。
吳海峰建議,大型企業具有更強的抗風險能力,不在這一制度考慮范圍內。除此之外,出于維護金融市場穩定與保護消費者等考慮,禁止銀行、保險、信托等金融企業;已發放預付卡或者收取預付費用的企業,如健身房、美容院、教育培訓機構等進入休眠狀態。
如果企業“休眠”會有哪些問題需要解決?
小編隨機聊了幾個小企業主,他們對“休眠”很好奇。問題一大堆:債務怎么處理?稅務怎么處理?銀行怎么處理?員工解除/保留勞動合同?交金怎么辦?企業怎么進入休眠模式?怎么進入蘇醒模式?最多休眠多久?需要滿足什么樣的硬件條件?
最后的最后!
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基層反映的意見建議,按照職責分工逐條認真研究、積極辦理,能夠出臺的政策抓緊出臺,能夠完善的措施盡快完善,暫時不能采納的要做好宣傳解釋工作,辦理情況于2020年12月31日前報送國辦督查室,國辦督查室將持續跟蹤辦理進度,督促有關方面及時研究回應,對個別相互推諉、工作敷衍、進度滯后的。印發督辦通知進行重點督辦。企業和群眾如有進一步調整完善政策措施,改進政府工作的意見建議,可通過國務院“互聯網+督察”平臺進行反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