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來源:AI營銷新鮮事)
高速發展的生成式AI產業終于等來了自己的知識產權“交通規則”。

當地時間11月11日,德國慕尼黑地方法院作出一項引人關注的裁決:OpenAI因未經授權使用德國音樂人的歌詞訓練其AI模型,被判侵犯版權。
幾乎在同一時間,地球另一端的中關村,由中國電子商會發布的《生成式人工智能知識產權指南》(以下簡稱《標準》)正式落地,這是國內首部針對生成式AI知識產權的團體標準,有望成為中國AI知識產權治理的新起點。
AI知識產權糾紛頻發,國內外規則缺失待補
隨著AI的爆火,生成式AI領域“標志性案件”接連涌現。
從2023年12月北京互聯網法院“春風送溫柔”案到2024年6月江蘇常熟法院“伴心”案,爭議焦點高度一致:AI生成內容的權屬如何界定?訓練數據的合法性邊界在哪里?
中國電子商會相關負責人在接受“AI營銷新鮮事”采訪時表示,這些案件讓全行業迅速聚焦“AI內容歸誰所有、訓練數據怎么用才合規”等關鍵問題。當前,在立法與司法仍存在空白的背景下,產業對明確規則、規避風險的需求已極為迫切。《標準》的出臺,正是為了在可為范圍內達成社會共識,為AI企業提供可操作的合規建議。

在此背景下,在北京市海淀區市場監管局的支持下,來自人工智能、互聯網服務、法律與知識產權服務等領域的47家單位、261位專家共同參與了《標準》的編制工作。該標準于2024年9月正式立項,2025年10月發布實施。
幾乎同期,國際上也發生了一系列引發廣泛關注的AI版權案件。
2025年11月,德國慕尼黑地區法院判決OpenAI的ChatGPT在訓練和使用中侵犯了GEMA代表的作曲版權,成為歐洲首例重大AI音樂版權裁決。
而在英國,高等法院駁回了Getty Images對Stability AI的主要版權主張,法官認為Stable Diffusion模型“不存儲或復制任何版權作品”。
國內外案件的對比,凸顯出AI知識產權規則的普遍缺失,也進一步印證了《標準》出臺的必要性。
不同主體如何使用這本“AI使用說明書”?
《標準》圍繞生成式人工智能技術開發、應用與合規管理中的關鍵問題,明確了知識產權合規管理和保護的基本要求。它構建了涵蓋著作權、專利、標識和商業秘密四大核心領域的獲取、應用與風險管理框架。

這份《標準》為生成式人工智能不同場景下的主體提供了明確的應用價值。
對于大模型開發者,《標準》明確了數據合規、專利保護、商業秘密管理要點,幫助從源頭降低侵權風險;對于服務提供者,可依《標準》開展大模型審查、投訴渠道搭建等工作,平衡服務效率與知識產權保護;對于服務使用者,則可在使用前進行規范的信息確認、在使用中合理有效留痕,厘清合規邊界。
此外,《標準》還專門設有知識產權爭議處理專章,為各主體提供侵權風險防范、應急措施以及多元維權途徑,助力各方主體高效應對知識產權糾紛。
企業對這部“AI使用說明書”表現出高度關注。
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作為牽頭起草單位之一,其相關負責人表示:“團體標準不僅能提供統一的合規依據,還能幫助企業建立知識產權綜合管理體系,讓企業更專注于技術與產品創新。”
北京某傳媒公司的客戶總監李李坦言,有關注到,《標準》的發布也提醒她,以后使用AI工具要記得保存對話記錄,團隊也需加強人工審核。”
也有公司法務人士指出,AI中小企業在知識產權保護中面臨三大痛點:頭部企業憑借資金與速度優勢形成的仿冒壓力、算法可專利性界定模糊、侵權取證難。
在AI營銷新鮮事了解到的情況來看,大部分企業在了解相關背景后,都認為這更像是一本“AI使用說明書”,明確了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就像交通規則一樣,不是為了限制出行,而是為了讓所有車輛都能更安全、高效地到達目的地。
如何界定“AI作品歸屬”與“侵權”?
此前,《中國知識產權報》在《規范版權規則推進AI應用》一文中談及,用戶通過提示詞選擇、參數調整等體現了個人的審美選擇和智力判斷,可能構成作品并受到著作權法保護。
在司法實踐中,“人類智力投入”的衡量標準究竟是什么? 是提示詞(Prompt)的復雜程度、多次迭代的過程,還是最終成果的人工篩選與調整?
對此,AI營銷新鮮事采訪了相關專業律師。
據北京嘉濰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趙占領律師解釋,在司法實踐中,“人類智力投入” 的衡量標準通常不是單一的,而是綜合多個因素判斷。
首先,提示詞的復雜程度和創造性是重要參考,例如,高度具體、獨創性的提示詞可能體現作者的個性化表達。
其次,多次迭代和調整過程也很關鍵,包括對AI生成內容的篩選、修改、優化以及融入人類獨創性思維。
最后,最終成果的人工干預程度,例如對內容進行實質性編輯、重組或補充,也可能成為認定“人類智力投入”的依據。
對于企業員工使用公司購買的AI工具生成的內容版權歸屬問題,趙占領指出,如果員工在履行職責過程中使用公司提供的AI工具生成內容,且內容體現“人類智力投入”,則版權通常歸屬于企業,因為這屬于職務作品。
關于侵權責任,如果AI根據用戶指令生成的內容與他人的作品高度相似,用戶可能需要承擔侵權責任,尤其是在用戶明知或應知可能侵權的情況下。趙占領律師建議用戶采取“合理注意義務”,例如避免直接使用指向特定作品的提示詞,或對生成內容進行人工審查和修改以降低相似性。
趙占領律師建議,用戶應保留提示詞和生成過程的記錄,以證明自身無侵權故意;企業應建立AI內容生成日志和版本存檔制度,這不僅有助于在法律糾紛中證明“人類智力投入”,還能幫助追蹤內容的生成過程,防范侵權風險。
對于營銷團隊在使用AI生成廣告語、海報、視頻腳本時,他建議至少做到以下幾步以體現“人類干預”:提供具體、獨創的提示詞;對AI生成的初始內容進行多輪迭代和篩選;對內容進行實質性修改;最終成品需由人工審核定稿。
從“標準”到“法規”:協同之路剛起步
這份《標準》被定義為行業指導性文件,它如何與國家未來的法律法規進行銜接與互補?
面對外界的疑問,《生成式人工智能知識產權指南》標準編制團隊負責人表示,《標準》作為指導性文件,與國家法律法規的銜接遵循 “互補協同、前瞻適配” 的原則,即和國家法律法規之間是相互配合、共同發揮作用的關系。
他進一步解釋,一方面,《標準》以現行法律法規為基礎框架,將《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互聯網信息服務深度合成管理規定》《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內容標識辦法》《網絡數據安全管理條例》等規范性文件中關于知識產權保護的要求,細化為可落地的操作規范,比如將 “尊重知識產權” 的原則轉化為著作權分層保護、專利分階段布局、商業秘密多層防護的具體路徑。
另一方面,針對當前立法尚未明確的 AI 生成內容權屬、算法專利創造性判定等前沿問題,《標準》結合 AI 技術研發、AI不同行業應用、法律研究、法律適用、司法裁判、行業監管多主體的實踐經驗與專家共識,提出過渡性解決方案,為未來立法探索提供行業實踐參考。
《標準》的落地實施,只是AI知識產權治理的第一步。
中國電子商會透露,下一步將推動《基于區塊鏈的知識產權存證管理規范》與《NFT數字藏品知識產權管理規范》等標準的制定,進一步完善數字經濟知識產權保護體系。
寫在最后:
規則與創新從來不是敵人。對企業而言,這部《標準》正如一本“AI使用說明書”,不是為了限制使用,而是為了讓技術應用更安全、更可持續。
隨著首部AI知識產權標準的實施,中國企業有望在清晰的規則軌道上加速前行,將更多精力投入真正的創新,而非困于法律風險的迷霧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