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途網訊 近日,速途網收到北京的陳先生針對國航的一條投訴。北京的陳先生計劃端午小長假前往廣州,因為想體驗國航的747型雙層客機,他在網上購買了6月12日國航CA1827航班的客票。購票時,機型顯示是波音747,但出票幾天后陳先生發現,執飛機型由波音747變成了波音777。雖然同屬大型客機,但陳先生卻認為,當初選國航就是沖著雙層747去的,購買的是747的乘坐體驗,如果不再是747執飛,希望改乘別的航班,于是向國航提出了退票申請。撥打熱線后客服表示,按照公司規定,機型變更不屬于“非自愿退票”,如果退票需要收取一百多塊的手續費,陳先生對這個結果無法接受。
“747這種機型國內不多,我平時國航飛得少,如果不是因為747,也不會選擇國航。這種明顯屬于航空公司自身原因發生的變動,改簽或退票卻要收費,非常不合理。”

(國航APP機型前后對比)
在國航的官方網站上,速途網發現一份《運輸總條件》,其中一條標注為:“航班時刻表中載明的航班時刻或機型,在其公布之日與實際開始旅行之日期間將可能發生變動,我們對該航班時刻或機型不予保證,而該航班時刻或機型也不構成我們與您之間運輸合同的組成部分。”國航客服表示,這正是他們不能免費為陳先生辦理改簽的原因,但陳先生也有不同看法。

“747和777兩種機型有明顯區別,好比我買房的時候想買二樓,結果突然換成了一樓,雖然面積或戶型差不多,但居住的感受肯定不一樣。特意購買747卻變成777,屬于典型的賣方單方面變更,不應該強制讓我接受。消費者在航空公司面前一向弱勢,國航的規定是店大欺客的霸王條款。”
律師:規定在旅客和航空公司之間造成不平等
速途網為此咨詢了法律方面的人士,上海市金茂律師事務所陳若凡律師表示,旅客購買航空公司機票,本質上是當事人與航空公司訂立航空了運輸合同,對于這樣特殊類型的運輸合同,需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民法典”)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民航法”)等法律法規中尋找相應的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從實際操作來看,國航官網在實際預訂機票的全過程中僅在航班信息下方提示客戶注意退票費用和運輸條件,但并未以顯著且合理的方式將其標出,運輸總條件的鏈接更是以常規字體隱藏在下方的灰色區域中,很難達到提示客戶注意這一格式條款的目的。因此,國航《運輸總條件》中關于機型可能發生變動,且不構成運輸合同的說法,很難說能夠真正構成對旅客和航司均具有約束力的合同條款。
同時,這樣的規定顯然在旅客和航司之間制造了極大的不平等。旅客僅能依據航班時刻表所載明的信息選擇出行的時間、承運人、機型等重要信息,然而偏偏該等重要信息又被排除在旅客與航司達成的合同之外,航司在理論上可以任意修改而無需承擔任何法律責任,這顯然是對自身的承運人責任作出了極大的縮限。《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第二款又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則該格式條款無效;《民航法》第一百三十條也規定,“任何旨在免除本法規定的承運人責任或者降低本法規定的賠償責任限額的條款,均屬無效;但是,此種條款的無效,不影響整個航空運輸合同的效力”。國航《運輸總條件》對承運人自身責任進行了縮限、對合同內容進行了排除,應當被認為是屬于該等發條規定的縮限、減輕、免除承運人責任或者降低賠償責任限額的條款,這樣的免責條款的實際效力究竟幾何本身就是一個需要考量的問題,航空公司依據這樣的免責條款衍生制定出相應的退票扣費規則是否合理,就更值得商榷。
陳律師還介紹,航空運輸本身是一個高度專業化的行業,航空公司基于天氣、飛機狀態、班次調整等原因,可能對飛機和機型進行臨時更換。但即便如此,航空公司也不應當違反合同誠信的基本原則,單純從便利自身的角度出發,隨意變更甚至排除自己與旅客間達成的合同條款,更不應將相關的后果全部推給旅客來承擔。陳先生的情況雖然不像航班延誤一樣常見,但本質上涉及的都是航空公司與旅客之間作為平等的法律主體如何平衡各自權利和義務的問題。
陳先生表示,他已向12315提交投訴,不排除通過法律手段維權到底,希望打破這種不公平的“霸王條款”。對于此事后續進展,速途網持續關注。